(2017)冀0929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庆丰、沧州鑫达玛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丰,沧州鑫达玛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丰,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鑫达玛钢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东八屯村,联系方式1383377****。法定代表人:刘迎春。王庆丰申请执行沧州鑫达玛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庆丰于2017-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