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其庭与陈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庭,陈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85号原告:李其庭,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霞,女,1949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静,女,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其庭与被告陈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