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佃松、国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佃松,国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王佃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国发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佃松与被执行人国发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沂南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2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