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娄文兰、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文兰,王文波,胡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4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文兰,女,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波,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瑞,男,汉族,1952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诉人娄文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波、胡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文兰自愿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娄文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文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娄文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马兵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