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力与马子文、王晓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63号原告刘某,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家站镇。被告马某,男,现年7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家站镇。被告王某,男,现年40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家站镇。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王某优先购买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