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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力与马子文、王晓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63号原告刘某,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家站镇。被告马某,男,现年7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家站镇。被告王某,男,现年40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家站镇。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王某优先购买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