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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4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郑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郑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缺乏依据,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违背。虽然E租宝案件是全国性的非法集资大案,但基于个体之间所形成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免除。相关的保证期系除斥期间,若对该保证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权利人的权利将更无从保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