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白太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白太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9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615XC。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秀,原告员工。被告:白太坤,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白太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太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太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