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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富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毕有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毕有为,晋中琦珲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589号原告:李富光。委托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英,任公司经理。被告毕有为。被告:晋中琦珲汽车运输队。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负责人:常建兵,任该队队长。原告李富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被告毕有为、被告晋中琦珲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保险公司调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庆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