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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席锁群与方忠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锁群,方忠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席锁群,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寺上村河南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001124532。被执行人:方忠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二环北路长江市场园E区300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7102054455。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多元调解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忠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锁群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方忠乐所有的财产在2676.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传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