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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车小红与李锋、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红,李锋,杨小丽,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959号原告:车小红,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李锋,男,1966年4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杨小丽,女,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官健,男,1975年6月1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车小红与被告李锋、杨小丽、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车小红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