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雪艳、周二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艳,周二宅,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艳,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周二宅,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陈雪艳与周二宅、陈志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周二宅、陈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