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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庆春、赵庆功等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春,赵庆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520号原告:赵庆春,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清,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庆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赵庆春与被告赵庆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庆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庆春负担。审 判 长  牛新华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