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汪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汪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546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桂平,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汪永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诉被告汪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联系方式有误,无法送达,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汪永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