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秀苑广场小区A座3单元7层92号。法定代表人:齐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萃,法律顾问。被告:李洪涛,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星辰审 判 员 刘海鹰审 判 员 宋少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