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文帅与马奇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帅,马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帅,男,1991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马奇洪,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马奇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文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奇洪(2017)渝0118执9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