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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4民催3号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365弄18号。法定代表人:胡仲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2-2377190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27732.4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建中审 判 员  朱兴碧人民陪审员  崔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佳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