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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严启明等与严启明、邱玲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严启明,邱玲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所作出的洪卫计委征决字,严启明,邱玲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审139号申请人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33088148-8,住所地泗洪县淮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绍中,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波、徐宜刚,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严启明,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申请人邱玲艳,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严启明、邱玲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所作出的洪卫计委征决字(城00116)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泗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洪卫计委征决字(城00116)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舒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