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玲与被申请人钟红卫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玲,钟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94号申请人:焦玲,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钟红卫,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人焦玲与被申请人钟红卫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焦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焦玲撤回诉前保全。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0.00元,退回原告520.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