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根杰与操基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杰,操基岩,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根杰,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操基岩,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曹效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根杰与被执行人操基岩、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操基岩、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黄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程 峥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