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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7)赣0321刑初22号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1刑初2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绰号“沙角佬”,男。2011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13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许,颜某华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冰毒”,并要求将“冰毒”送到其位于湖南省茶陵县高陇镇街上卖寿衣花圈的店中。于是被告人刘某来到永新县文竹镇街上找到贺某军(公安机关称在逃,以下均同),花200元向贺某军购买了一包“冰毒”,然后将“冰毒”送到颜某华位于茶陵县高陇镇街上的店里,与颜某华等人一起在店里将“冰毒”吸食。2、2016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安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冰毒”,并骑摩托车来到莲花县三板桥乡刘某家中,将100元付给了刘某。刘某叫刘某安在家中等他,外出找到贺某军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并将“冰毒”分成两包,其中一包留给自己吸食,另外一包卖给了刘某安。3、2016年7月11日,陈某华电话联系刘某要求购买2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发了200元给刘某。被告人刘某收到钱后就联系贺某军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并将冰毒分成三包。之后,陈某华叫刘某安去找刘某拿毒品,刘某将其中两包“冰毒”交给了刘某安,另外一包留给自己吸食。4、2016年8月26日下午14时许,陈某华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发了200元给刘某。被告人刘某收到钱后就联系贺某军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并将冰毒分成三包。之后,陈某华叫刘某安去找刘某拿毒品“冰毒”,刘某将其中两包“冰毒”交给了刘某安,另外一包留给自己吸食。5、2016年8月29日下午,刘某安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冰毒”,并骑摩托车来到莲花县三板桥乡刘某家中,将100元付给了刘某。刘某叫刘某安在家中等他,外出找到贺某军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并将“冰毒”分成两包,其中一包留给自己吸食,另外一包卖给了刘某安。6、2016年8月30日,“仔地古”(公安机关称具体身份暂未查实)联系刘某要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并叫他的朋友“宝才”(公安机关称具体身份暂未查实)发了200元微信红包给刘某。被告人刘某收到钱后就联系贺某军(公安机关称在逃)购买了200元毒品,并将买来的毒品“冰毒”分成三包,打算一包留给自己吸食,另外两包卖给“仔地古”。当天晚上,被告人刘某被莲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随身携带的三包毒品“冰毒”也被查获,三包“冰毒”共计净重1.3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是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华、谭某华、颜某华、欧阳某生、刘某安、陈某华的证言,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萍)公(司)鉴(理化检验)字[2016]15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刘某手机微信红包照片,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1)莲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及莲花县看守所莲看释字(2011)8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海平审 判 员  颜小艳人民陪审员  冯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