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韩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庞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菲,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达,该行职员。被告:韩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诉被告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诉。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