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孝峰、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孝峰,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16号申请人:王孝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申请人王孝峰与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王孝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的房产和土地证号为147**的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内的房产编号为19号楼:1501号、1502号、1503号、1601号、1602号、1603号、1701号、1702号、1703号、2001号、2002号、2003号、2101号、2102号、2103号、2201号、2202号、2203号、2301号、2302号、2303号的房产21套和东1号别墅、西3号别墅。二、查封被申请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凰庭苑小区内的土地证号为147**的土地。三、查封申请人王孝峰用来担保的坐落在巨野县城凰庭苑小区内房产证号为鲁(2016)巨野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土地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过户等处分上述房产、土地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