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皮县恒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恒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235号原告:南皮县恒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姚九卜村。法定代表人:刘玉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恒,该公司职员。被告: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紫荆道13号-2-B室。原告南皮县恒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皮县恒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恒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加工费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电子配件,截至2016年11月份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货款855186.48元,对此有被告方出具的还款计划予以证实。根据该货款计划,至2017年1月份被告应偿还我方加工费10万元,然而被告却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告签订采购协议,双方建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016年12月22日双方订立“三仁机电还款计划”,载明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855186.48元,约定2016年12月份还款5万元,2017年1月份还款5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暂起诉到期的货款10万元,其余加工费保留诉权。本院认为,截至2017年1月份被告三仁机电(天津)有限公司欠原告应付货款10万元,有双方订立的还款计划在案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先行偿还该到期债务及利息并对其余加工费保留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三仁机电(天津)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家德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葛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