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伟在丹阳市丹北镇为民路中国建设银行网点欲取款时,在该网点ATM机发现被害人陶某遗忘的银行卡一张(卡号:62×××15),遂取走该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及信用卡,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案件侦破经过,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监控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积极退还赃款,减轻了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王伟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