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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福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3号张建福:你为原审被告人张建福、普志荣、苏金东故意伤害一案,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是去劝架被打才抢过木凳还击,你只用木凳打着白XX的头部一下,不可能导致白XX头部多处伤,是被冤枉的,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查明本案,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3年1月7日凌晨3时许,在元阳县新街镇民族医院岔路口普XX开的烧烤店内,普志荣因不满张铁军用啤酒敬酒而用酒杯砸张铁军,继而引发了张建福、普志荣、苏金东一方与张铁军、白XX一方的打斗,后张XX被打中头部致重伤,白华文逃至元阳县新街镇民族医院篮球场旁,张建福追上并用木凳击打白XX的头部,致白XX因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诉提出你是去劝架被打才抢过木凳还击,只用木凳打着白XX的头部一下,不可能导致白XX头部多处伤,是被冤枉的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