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亚军与佟佰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军,佟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佟佰全,男,1975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董亚军与佟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佟佰全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佟佰全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董亚军未受偿金额为1093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