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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薛源,姜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944号之一申请人: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朗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车培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培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斌,铁力市朗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薛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姜珊,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加玉,男,鹤岗市劳动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申请人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2017年5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姜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号删除)的存款151395.02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姜珊账号为(账号删除)的存款26110.97元;因即将到期,申请人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冻,并提供其位于朗乡镇河东工业区土地51888.6平方米工业用地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的冻结;二、依本裁定第一项解冻后,立即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姜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号删除)的存款151395.02元的冻结。四、依本裁定第三项解冻后,立即将被申请人姜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号删除)的存款151395.02元予以冻结。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姜珊账号为(账号删除)的存款26110.97元的冻结。六、依本裁定第五项解冻后,立即将被申请人姜珊账号(账号删除)的存款26110.97元予以冻结。七、对申请人黑龙江省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位于铁力市朗乡镇河东工业区51888.6平方米工业用地[铁朗国用(2006)第00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强审 判 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顾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