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费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14号原告: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八桥街道10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7935415008。法定代表人:肖仁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兴宇、彭黎,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费怀华,男,汉族,1952年0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沪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