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刘九英与代英、张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英,代英,张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565号原告:刘九英,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代英,女,194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张义刚,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刘九英与被告代英、张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九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九英负担。审判长 徐德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世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