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康定华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明,康定华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3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李开明 被执行人康定华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李开明与康定华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国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