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县灼、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潭耕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县灼,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潭耕组,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李昌校,虞东风,应长庆,杨永,凌理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县灼,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委托代理人:蒙志豪,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潭耕组,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竹围村潭耕组。负责人:骆昶良,组长。原审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兴桂路。法定代表人:覃杨妮,镇长。原审第三人:李昌校,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保安,现住广西���城港市港口区,原审第三人:虞东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广西钦州市,原审第三人:应长庆,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钦州市,原审第三人:杨永,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原审第三人:凌理德,男,193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再审申请人林县灼因与被申请人马路镇竹围村潭耕组(以下简称“潭耕组”)及原审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李昌校、虞东风、应长庆、杨永、凌理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县灼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理由为:判令林县灼支付潭耕组塘租107967元没有事实依据。潭耕组、大田组共有出租地43亩,其中潭耕组只有30亩,并不是54亩。收取榕树头塘租的不只林县灼一个人,李昌校、骆炳棋等人也收取了塘租,收取凌美德(应为凌理德)2012年租金为骆炳棋。对应支付给林县灼、李昌校等人工资及其他正常开资的事实没有查清。综上,请求: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字16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县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兴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