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雅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08号原告:王雅吉,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津支行,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禚微,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士余,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吉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雅吉负担。审 判 长 苗 迪代理审判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