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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慧与黄冈市嘉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黄冈市嘉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周慧,黄冈市嘉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453号原告:周慧,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嘉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106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39336872。法定代表人:姜迪,该公司经理。被告: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义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70768833L。法定代表人:肖芝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诉被告黄冈市嘉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田县顺达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慧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7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8.5元,由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金友玲审 判 员  瞿学知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