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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潘震中、丘南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震中,丘南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震中,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南火,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上诉人潘震中因与被上诉人丘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1民初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震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丘南火发起互助会,受李爱凤委托,上诉人的妻子李美凤以自己名义入会。后因作为会头的被上诉人丘南火无法支付41480元会金至李美凤名下,李爱凤得知后表示要寻短见,上诉人潘震中及其妻子李美凤与被上诉人商量,由上诉人潘震中暂借41480元给被上诉人丘南火,后被上诉人丘南火出具了本案借条。因此,上诉人出借的款项并非是互助会金,而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资金。丘南火未作答辩。潘震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丘南火归还潘震中借款219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丘南火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农历9月7日,原告之妻李美凤参与被告丘南火组建的互助会活动。2014年农历11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之妻李美凤的互助会结算款41480元,便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丘南火陆续支付了19500元。原审裁定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债权虽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但原、被告对该借款系互助会结算款均无异议,且有被告提供的“互助会会约”与原告提供的“借条”相印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债务不是民间借贷,而是互助会会金,综上该院依法认定“借条”的借款实际上是原告及原告之妻李美凤参与被告组织互助会所得互助会结算款而形成债务。至于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原告代被告为其支付互助会结算款,因原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原告提供李爱凤的收条并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故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原、被告参与的互助会活动,属非法融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政策规定,其不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震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案经查明,上诉人之妻李美凤参与被上诉人丘南火组建的互助会活动,因丘南火尚欠李美凤互助会结算款41480元,而由丘南火向上诉人潘震中出具了本案讼争借条。本院认为,民间互助会活动实质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涉案借条上的款项并非真实借款,而是互助会结算款,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潘震中上诉主张本案款项系丘南火无力支付会款后,为避免李爱凤寻短见而真实出借给被上诉人丘南火,并已转交给了李爱凤,该主张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亦不影响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参与违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潘震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繁钦审 判 员 许虹菁审 判 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维善书 记 员 杜岳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