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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55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周瑞,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司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瑞罚金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瑞自动履行了全部的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