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迎太与被执行人马红霞、异议人蒋中秋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秋,张迎太,马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84号异议人(案外人):蒋中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迎太,男。被执行人:马红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迎太与被执行人马红霞一案中,异议人蒋中秋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蒋中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蒋中秋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蒋中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