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12号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9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全损害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129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金清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