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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艳萍与章向东、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艳萍,章向东,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艳萍,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向东,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伟,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唐艳萍因与被上诉人章向东、原审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艳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艳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艳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0元,减半收取14720元,由上诉人唐艳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