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力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力,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冰,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吉01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王越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力及其辩护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怀疑其妻子被害人王某1(殁年38岁)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二人产生矛盾。2016年5月27日10时许,在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胜利村二组王某1的母亲董某家,王力与王某1再次发生口角,王力持锤子击打王某1头部数锤,后又持菜刀砍王某1头面部数刀,致王某1因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灭外溢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2016年5月27日10时19分,榆树市环城乡胜利村二组居民崔某报警,称屯邻董某的女婿王力在董某家因家庭矛盾将妻子王某1用锤子、菜刀杀死。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已割喉自杀的王力送医院抢救治疗。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榆树市环城乡胜利村二组杨金(董某)家正房屋内及院内。在院内王某1靠着车棚北墙坐着,身下有一处血泊,王力仰躺在王某1左侧,身体右侧有一处血泊,王某1经120急救人员当场确认死亡,王力被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杨金家厨房东南角灶台上有一个菜板,菜板上有一把镰刀,菜板边灶台上有滴落血迹,厨房西南角灶台东北二十厘米处的地面上有一把锤子,锤头和锤把上均有血迹,锤子西北侧地面上有一个装有衣物的蓝色塑料袋,塑料袋周围有滴落血迹,厨房往西第一间卧室南侧是炕,北侧是衣柜,炕上铺着的褥子上有大量血迹,炕的东墙上有喷溅血迹,炕东墙台上南侧有一把带血的菜刀,炕南侧的窗玻璃上有喷溅血迹,炕下地面有大量血迹,北侧衣柜上有喷溅血迹。厨房西侧第二间卧室炕与屋门之间地面上有擦蹭血迹。厨房东侧杂物间门内地面上有滴落血迹。相关痕迹及物证均已提取。被告人王力对现场进行了指认。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1头面部挫裂创口,根据损伤形态和特征可以认定致伤物为钝器(斧锤类);头面部见多处砍创口,根据损伤形态和特征可以认定致伤物为锐器(菜刀类)。王某1系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灭外溢而死亡。系他杀。4.庭审中出示物证锤子、菜刀、镰刀,经被告人王力辨认,确认锤子是其作案时使用,称没有使用菜刀砍王某1,该镰刀不是其用来自杀的镰刀。5.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实现场王某1身下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第一间卧室东侧墙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第一间卧室南侧玻璃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菜刀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王某1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王力身下右侧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厨房塑料袋旁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厨房灶台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第一间卧室地面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第一间卧室炕上褥子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第一间卧室立柜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第二间卧室地面可疑斑迹的DNA分型、杂物间地面可疑斑迹的DNA分型、锤子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镰刀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王力上衣布块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王力裤子布块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王力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王某1血样的DNA分型与董某血样的DNA分型符合亲子遗传关系。6.辨认笔录,证实王某2确认死者系其母亲王某1。7.书证。(1)榆树市中医院出诊急救现场抢救记录,证实现场确认王某1已死亡。(2)榆树市民政局证明、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力及被害人王某1的自然情况,二人于2013年1月22日登记结婚。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左右我们屯董某的女儿王某1和女婿王力他俩在家打仗了,王某1脖子被掐青了,王某1就回到董某家住,5月25日王力也到董某家住了,还带一个木匠工具包,说要到外地干活去。5月27日早上董某要下地干活,她让我去她家帮忙照看王某1打吊瓶,10时许,王力回来了,王某1说:“等明个我给你妈也气死了。”王力说:“我先把你砍死了,然后我把你妈也砍死了。”之后王力出去了,他进来时我在看电视,只听“砰”的一声,我回头看见王力用一把锤子打王某1头部,王某1头上出血了,我上前拉着,王力一边说让我躲开,一边拿锤子打王某1头,打了五六下,他还说:“我打死你。”王某1倒在炕上,当时现场就我们三个人,我跑出去和我丈夫杨某1说“王某1家杀人了”,杨某1就出去了,我又到后院找屯邻。王力用的锤子是他木匠工具包里带的。9.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27日10时许,我在我家墙外收拾地时看见孙某光着脚从邻居董某家跑出来,我就知道董某家发生事了,我过去看见董某家外屋地上有血点子,我从窗户往屋内看,看见王某1在炕上躺着,王力在炕边一手摁着王某1一手拿菜刀砍王某1,炕上、屋地全是血,我就跑了。10.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27日早上,屯邻董某到我家让我媳妇孙某到她家帮忙照看她女儿王某1打吊瓶,10时许,孙某跑回家在院里喊“杀人了”,我就急忙到董某家,进屋看见王力在屋地上站着手里拿把白钢菜刀,王某1躺在炕上,头部、脖子上都是血,屋里炕上、地上也全都有血,我就跑出去找人报案。我遇见屯邻崔某,让他报警,然后我回到董某家院外时看见王某1从炕上起来往出跑,王力在后面拿刀撵,在屋门外王力把王某1拽倒了,用菜刀砍,砍了几刀王某1就没站起来,之后王力又围着房子来回走了几圈,又回到门前就倒那了,他用刀割脖子自杀了。11.证人董某证言,证实我女婿王力经常在外地打工,他在家时总打我女儿王某1,王某1要和他离婚。2016年5月20日左右,王力在家殴打王某1,把王某1脖子掐伤了,王某1脖子上有掐痕,脖子前边破皮了,嗓子也肿了,说话都费劲,王力把王某1送到我家打吊瓶治伤。5月25日左右王力来我家住了。5月26日21时许,王力在我家屋里对在外屋的王某1说:“你等着。”5月27日早上王力说要到外地干活去,从我家走了,我让我家邻居孙某到我家帮忙照看王某1打吊瓶后我就去地里干活了。9时许我给王某1打电话,王某1说王力回来了。10时许我又给王某1打电话,就没人接了,我就往回走,在路上听说王某1被王力杀死了。王力打王某1是因为他家有债务,王某1让王力外出打工赚钱,王力不愿意。1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10时许,我们屯的杨某1说杨金(董某丈夫)家杀人了,他姑爷把他姑娘(王某1)杀死了,这事他亲眼看见的,我就用我的手机打了110、120。1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父亲王力因为我母亲王某1出轨的事劝过我母亲,但是我母亲不听,他们因为这事要离婚。我母亲跟我说的她出轨的事。2016年的二三月份,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她和榆树市弓棚镇的贾某关系处得挺好,想跟他继续交往下去。我母亲还说他们经常见面。我没见过那个男的。我母亲还跟我说在他们交往过程中那个男的送了她一部OPPOR7S手机和一条金项链,我母亲给我发过那个男的照片。14.证人贾某证言,证实我和王某1在2015年秋因为联系收割地的事认识的,因为收割机车主是弓棚镇的,我就跟王某1说我是弓棚镇的。我们认识后就是打电话联系她给找地,我们收割机干活。2015年秋,收割机干完活后我和王某1偶尔联系,电话里研究2016年收割机干活的事。除了联系收割机干活的事之外,我跟王某1没有其他关系。我没给王某1买过金项链,但她向我借过2800元买手机,她已经还给我2000元,还差800元。我在跟王某1交往过程中绝对没有发生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15.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我是王力的哥哥,曾用名王明,屯中都管我叫王明。我向公安机关递交过一份我们村部分村民签名的给王力担保的联保书。我跟村民们口述的联保书上的内容,我跟他们说王力在屯中的表现,他们都认可,就都给签字了。我没向在联保书上签字的人说联保书上王力的妻子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内容,他们也没仔细看,就签字了。我是听王力说的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我没有证据证实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我侄女王某2能知道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屯中其他人包括我在内都是听屯中风言风语后的猜测,谁也没抓到过现行。16.张春珍证言,证实我认识王力和王某1,大伙在屯中闲唠嗑时说王某1在外边有人,但我没看见过,就是听大伙说的,具体详情只有王力和他女儿王某2能知道。我在联保书上签过字,联保书上的内容是王力的哥哥王明给我们读的。17.陈秀娟证言,证实我和王力、王某1是前后院邻居,他们夫妻关系挺好的。我不清楚王某1被杀前是否和王力打过仗,不知道王某1被杀前为什么回娘家住。我在担保王力的联保书上签过字,联保书上的内容是王力的哥哥王明给我们念的,联保书上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内容我都是听大伙说的,没亲眼见过。18.何子峰证言,证实2015年5月末,我在杨金家给王某1打过针,王某1咽部充血,说话时嗓子有点哑,我给王某1打的消炎药。王某1没和我说过咽部为什么充血。我给王某1打针时没注意她的脖子处是否有外伤。19.被告人王力供述:我妻子王某1有外遇,这事我女儿王某2知道,王某1提出要跟我离婚,房子和地写在王某2名下,外债让我一人承担,我要不答应的话就让我找不到她。王某1管别人叫老公,还让王某2给那人打过电话。我不知道王某1和谁有外遇。2016年5月23日左右,因为生活琐事,我把王某1脖子掐伤了,之后我把她送到我岳母董某家,25日左右我也去董某家住了。2016年5月27日,在我岳母家我用锤子打王某1头部把她杀死了,我打她的时候屋里有个邻居在看电视。我杀死王某1后也害怕了,就用镰刀割脖子自杀了。我用锤子打王某1头部,就打了一下。我没用过菜刀。杀王某1是我一个人做的,没有其他人参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夫妻间犯罪,对王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力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保护。根据被告人王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77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力上诉称,原审定性不准,应认定过失杀人罪;证人证言不实,我没有用菜刀砍王某1;王某1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量刑过重。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王某1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王力属于激情杀人,王力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王力从宽处罚。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庭审中出示物证锤子、菜刀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力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王力提出“我是过失杀人,证人孙某、杨某2、杨某1证言不实,上诉人只用锤子打被害人王某1头部一下,没使用菜刀对王某1行凶”的上诉理由,经查,孙某证实王力持锤子击打王某1头部数下,杨某2、杨某1证实王力持菜刀砍击王某1头部,三名证人的证言与法医学鉴定的王某1左颞部、面部、眉弓挫裂创口及骨折和左额部、面部砍创口及骨折的损伤情况吻合,致伤物为斧锤类、菜刀类,且现场提取的菜刀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与王某1血样的DNA分型一致,证据相互印证,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王力亦供认持锤子击打王某1头部。据此,足以认定王力持锤子击打王某1头部数下,持菜刀砍击王某1头部数刀,王力杀人主观故意明显,犯意坚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力否认持菜刀行凶,但没有证据支持。王力辩称物证镰刀不是自己用来自杀的那把镰刀。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该镰刀是不是王力自杀使用的镰刀,并不影响对王力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故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王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1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王力属于激情杀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经公安机关和庭审核实,王力不能说明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1与谁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案证据中与此节有关的又均是传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王力提出王某1有外遇一节,证据不足,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王力仅因怀疑王某1有外遇而持械杀人,并非激情杀人。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王力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力仅供认打了王某1头部一锤,拒不供认持菜刀杀人和用锤子多次打击头部的主要犯罪事实,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属于坦白,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应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夫妻间犯罪,对王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无不当,故对王力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重,请求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崔 猛审 判 员 赵 越代理审判员 尉增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