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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倪某与安洪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某,安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财保27号申请人:倪某,女,200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理人:刘卓,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安洪斌,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倪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洪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倪某以所有权人为刘卓、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学院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门市房一户和所有权人为田某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楼X单元X层X号、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64.52平方米房屋一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某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洪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倪某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刘卓、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学院X、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17.17平方米门市房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倪某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田某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楼X单元X层X号、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64.52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茂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