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与陈应途、牛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陈应途,牛彦玉,吴克庆,吴李和,陈贺庆,陈美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东侧华贵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6715582405。法定代表人:刘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讯,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应途,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牛彦玉,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吴克庆,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吴李和,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陈贺庆,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陈美传,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与被告陈应途、牛彦玉、吴克庆、吴李和、陈贺庆、陈美传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温建豪审 判 员 李燕丹代理审判员 吴胜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腾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