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茂盛诉张贵学、吕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茂盛,张贵学,吕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418号之一原告:尹茂盛,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农民。原告:张贵学,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原告:吕青山,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茂盛诉被告张贵学、吕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石亮审 判 员 麻梦琳人民陪审员 刘 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