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冯云龙、刘会玲、郜继平、李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冯云龙,刘会玲,郜继平,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被执行人冯云龙,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会玲,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郜继平,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英杰,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冯云龙、刘会玲、郜继平、李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云龙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33456.59元,利息437.20元(息止2016年4月25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404元、执行费3438元;被执行人刘会玲、郜继平、李英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