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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伟政与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何伟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颖、张铭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政,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黄泳华,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因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为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上诉人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本市天河区,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玮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