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13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高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3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1,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1配偶董某某、被执行人高某2配偶邓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某1配偶董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962.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高某2配偶邓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9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国庆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