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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3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高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3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1,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1配偶董某某、被执行人高某2配偶邓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某1配偶董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962.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高某2配偶邓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9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侯国庆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