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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X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汉族,高中文化。系方山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3月1日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方山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方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12月15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高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建行龙卡(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330883306(2014年8月8日高XX将该卡以丢失为由挂失后补办新卡,卡号变为4895920333564093)。2014年4月25日开卡使用,被告人高XX先后多次在太原、离石、方山等地刷卡消费,用于住宿、请客吃饭、取现套现、归还债务等活动。截至2014年6月30日,共刷卡透支本金99897.46元。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人高XX采用拖延、不接电话、停机、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还款,至今仍不归还透支本息。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高XX持有的该建行龙卡,共透支本金99897.46元,产生利息69051.04元。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报案材料、抓捕经过、建行方山支行情况说明、高XX申办建行龙卡的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信用卡照片、建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记录、书面催收龙卡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高XX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X、王XX、张XX的证言;3、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高XX在中国建设银行吕梁支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建行龙卡(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330883306(2014年8月8日高XX将该卡以丢失为由挂失后补办新卡,卡号变为4895920333564093)。2014年4月25日开卡使用,被告人高XX先后多次在太原、离石、方山等地刷卡消费,用于住宿、请客吃饭、取现套现、归还债务等活动。截至2014年6月30日,共刷卡透支本金99897.46元。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并于2015年12月27日和2016年2月16日书面催收,被告人高XX采用拖延、不接电话、停机、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还款,至今仍不归还透支本息。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高XX持有的该建行龙卡,共透支本金99897.46元,产生利息69051.0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抓捕经过、建行方山支行情况说明、高XX申办建行龙卡的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信用卡照片、建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记录、书面催收龙卡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高XX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X、王XX、张XX的证言;3、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肆意挥霍,造成99897.46元无法归还。经发卡银卡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被告人高XX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X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XX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本金99897.46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秦恩泽审 判 员  任奋勇人民陪审员  李景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