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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阳桂江指令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桂江,阿克苏兄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志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阳桂江,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兄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99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范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志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兄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阳桂江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兄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阳桂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乌日娜审判员  陈 力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