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明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88号罪犯王明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述款项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明强报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表扬2个,剩余积分14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强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07月0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