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海雷、孙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雷,孙晓红,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430号申请人:刘海雷,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孙晓红,女,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洛龙区。被申请人: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36幢3-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新慧。原告刘海雷诉被告孙晓红、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晓红、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刘海雷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