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守风与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风,张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赵守风,女,1951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英杰,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守风申请执行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英杰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张英杰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张英杰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豫061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英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栋 微信公众号“”